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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华女子学院成人高考招生章程
来源:中华女子学院 2011-8-9 9:33:34 【字体:小 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华女子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8号)文件精神和有关省、市(区)成人高校招生规定,结合本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华女子学院是全国妇联所属、经教育部批准建立的一所女子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育部院校代码为:11149,北京地区招生代码为:415。

  第三条 中华女子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有业余、函授两种学习形式,培养层次分别为高中起点专科和专科起点本科。业余、函授最短学习年限为:高起专两年半,专升本两年半。

  第四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由中华女子学院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毕业证书。本科毕业并符合中华女子学院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章 招生计划及报考条件

  第五条 经教育部批准,2011年中华女子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计划招生1300人,其中本科300人,专科1000人。具体招生专业、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学习形式、学习期限、办学地点可在北京教育考试院指定的网站和我校继续教育学院网站查询。

  第六条 中华女子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面向社会招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

  第七条 报考高起专的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高等专科毕业证书及以上证书的人员。

  第八条 中华女子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中华女子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依照招生地区的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所确定的最低录取控制线,按招生计划、分专业按考生第一志愿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条 符合国家规定的照顾录取条件的考生其分数计入总成绩。

  第十一条 全国劳动模范、优秀运动员、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凭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士兵退役证或相关项目考核合格证等享受免试入学政策的考生,经本人向我校申请,由北京教育考试院成招办在规定的时间及地点进行资格审核,可免试入学。

  第十二条 当考生第一志愿专业录取满额时考虑其第二志愿专业。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录取控制线。经调剂录取后仍不足20人开班人数的专业原则上停办,已上线考生转至其第二志愿或由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调整至其它院校录取。对不同意调剂的考生,不予调剂录取。

  第四章 收费标准及授课地点

  第十三条 学费按学年收取。北京地区学费标准按北京市有关部门当年审批的标准执行。2010年我校北京地区成人学费标准为:专科:2000元/学年;专升本:2400元/学年;函授生学费由函授站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第十四条 业余各专业在校本部或指定的授课地点授课。函授各专业在学校指定的函授站点授课。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对已录取报到的新生进行全面复查。被录取的专升本考生入学报到时除必须出具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外,还须提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可通过登陆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xlcx获取)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对不能通过教育部学籍电子注册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并上报相关部门备案,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自负。

  第十六条 中华女子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室、各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招生监督电话:84659012。

  第十七条 中华女子学院校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东路1号;邮编:100101;招生咨询电话:84659227 84659138;网址:www.cwu.edu.cn;邮箱:zhaixm@cwu.edu.cn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中华女子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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